通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28
通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及监督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通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整体素质,强化代表履职责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工作的主体,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严格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积极参加下列活动。
(一)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学习,积极履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议。
(四)与原选区选民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点联系和帮扶贫困户,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代表应当及时记录好执行职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经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确认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工委。履职档案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情况;
(三)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联系群众情况;
(五)其他履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工委统一收集、核实、整理后形成代表量化记录履职档案,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 各代表小组每年年底对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一)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情况。县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审批。
(二)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小组审议会议。每次会议期间审议发言不少于1次,会议期间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数量不少于1条。
(三)按时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遵守学习纪律,认真笔记,学以致用。
(四)参加各级各类代表活动。每年参加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2次,做到活动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活动中积极谏言、反映民意,活动后撰写调研报告,形成成果。
(五)自觉联系选民,积极开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努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六)届期内至少向选区选民述职1次。
(七)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活动。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采取自评和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每年年底,代表应填写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所在代表小组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工委。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事代工委提供的代表履职情况评定履职等次,记入个人履职档案,对履职业绩突出、得到社会公认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的履职表现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考核使用干部和县人大换届时是否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对公职人员中表现优异的代表,按程序向县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
(三)原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者没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其它原因应该罢免代表职务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对于不遵守代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自觉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书面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工委抄送本人和所在单位。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县人代会各次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的;
2、连续2年未提出1件议案或批评、建议意见的(2件附议的议案或建议可作为1件议案或建议);
3、届期内未回选区向选民述职的。
(二)告诫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抄送相关部门。
1、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妨碍公正司法,造成社会严重负面影响的;
3、履职考核一次不称职的。
(三)劝辞代表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约谈应被劝辞的代表。
1、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县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四)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五)终止代表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1、迁出或者调离本县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