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6-08-1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
(2016年7月27日通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
通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抓住了“强化保障、依法选举、深化自治”等重点工作,居民委员会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和功能建设等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健全组织体系、深化自治功能、提高保障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要把居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县总体规划,落实部门责任,创新宣传方式,多层面、全方位地加强宣传、教育,使之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要结合今年居民委员会的换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齐配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健全下属委员会;探索未建居民委员会的乡人民政府(包括原撤并乡)驻地的资源和力量整合,创新管理模式,稳妥推进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机制。要健全完善以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为基础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基础的自治制度和工作规范,实现居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具体化、体系化和居民委员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要以提高自治能力、增强法治意识和讲规矩为核心,建立县、乡分级培训制度,制定届期培训计划,加大对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培训教育;要以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和选任领导干部等机制为突破,激励居民委员会干部强化自治意识,提升自治能力,创造自治业绩;要以提升和尊重居民自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为重点,抓住切入点,引导居民支持自治、参与自治,真正让居民成为居民自治的主体和主人。
四、进一步强化自治保障。要重视居民委员会建设,健全以“居民委员会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为重点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居民委员会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责任清单,形成齐抓共管、协力推进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格局和推进机制;要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加大居民委员会办公阵地和涉及民生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提高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坚持标准、及时兑现居民委员会主要成员的生活补贴,适度增加服务人口较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职数,探索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居民小组长养老保险机制;要以强化监管为抓手,重视和加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要有效整合民政、文化、体育、社保、卫计、综治、公安、司法等资源,改善服务条件、拓展服务内容、延伸服务窗口、增强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