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法院启动立案登记制
时间:2015-05-07
5月4日起,通江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为规范立案登记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法院明确要求,对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登记立案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