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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首例!污染环境罪判了

时间:2020-04-07   

  近日,通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件是通江首例涉环境类刑事案件。

  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蒲某某在通江县杨柏镇开办了“通江县某家庭农场”,但一直未对生产中的粪、尿、废水和恶臭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多次在匀浆池装满时将粪便、废水直接排放到农场外的荒地。2019年7月9日,黄某某再次安排工人刘某某将猪粪便、废水排放至荒地,后废弃物外溢并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直接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排放养殖废弃物,不仅影响到乡镇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更是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通江法院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于2019年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强与县级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保护力度,通过有效惩治增强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