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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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湖农民集中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决定

时间:2015-07-20   

  通江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湖农民

  集中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5年7月16日通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16日,通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湖农民集中安置房项目的议案》。会议认为,为加快高明新区建设步伐,推进高明新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科学合理筹集建设资金,县人民政府同意高明新区高明湖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其方案是可行的。

  会议决定,同意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湖农民集中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议案。县人民政府委托通江县红峰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建设本项目,并由代建业主通江红峰投资经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江县支行申请贷款5亿元,县人民政府按照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分15年期限分期支付。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将项目资本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按照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进行支付,并将支付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