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抓六个主要环节 做实人大监督工作
时间:2012-04-24
监督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对于保证法制的统一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必须紧紧抓住“六个”关键环节。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主动把党委的主张和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一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人大监督工作。要及时了解党委的主张和意图,根据党委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二是坚持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即将通过的决议、决定,事前都要及时主动地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积极取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推动问题的解决。三是主动向党委提供重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可以这样说,人大监督工作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人大工作是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搞好自身建设。一要增强学习意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到有效监督,监督者本身应该成为监督领域的行家里手。要把学习当作增强履职能力的基础工作,同时,要通过调查研究、互相交流、参与中心工作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学到真知。二要增强民本意识。要树立“监督为民”理念,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不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无愧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使命。三要增强创新意识。就我国人大监督实践而言,监督法是具体的,因为它规范了每种监督形式的大致程序。但从具体监督实践来看,监督法又是原则性的,而且随着工作的推进,必然还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加之被监督对象千差万别,如果采用固有模式开展监督工作,就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既要严格执行监督法,又要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使监督向多形式、多层次拓展延伸。四要增强人才意识。人大机关要拓宽招才、引才渠道,特别是要注意引进审计、经济、法律等专门人才,提高人大机关专业化水平,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选准监督重点,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监督应坚持“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用抓主要矛盾的方法来分析和确定监督工作的主题,紧扣大局,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从全局性的问题入手开展监督,与党委的思路合拍;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开展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开展监督,与政府工作合力。一要围绕发展主题开展监督。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一要务,把为经济建设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把实施本地确定的发展战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尤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监督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上,监督好地方国民经济的运行,合力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要围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展监督。要紧紧抓住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来带动工作监督,既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又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选择人民群众申诉、控告较为集中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依法进行监督,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注意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包揽、支持不代替。把全力支持寓于严格的监督之中,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上,努力提高监督质量,注重监督实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人大监督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的形式有多种,监督法第六、七、八章和监督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讲究监督方法,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人大监督既要讲究方法又要讲求实效。在监督方法上,可以考虑:一是综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进行综合监督,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不仅要听取汇报、提出审议意见,而且要打好“组合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查到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质询到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直至撤职罢免,都应有必要的衔接,以便形成完善的监督系统。只有使现有监督方式一环紧扣一环,人大的综合监督效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跟踪监督。人大监督有许多问题不是通过一次视察、检查就能够解决问题的,而是需要通过多次监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只有通过跟踪监督,才能强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跟踪监督是保证监督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监督法和监督法四川省实施办法为地方人大开展跟踪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改变以往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监督状况,紧紧抓住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执行与落实等关键环节,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那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破解难度大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实行跟踪监督,做到问题不解决,监督不松劲。对执行监督意见不力,或有意拖延、推诿、不认真贯彻落实的,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干部的任用考核相结合,有效避免人大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三是刚性监督。启用刚性监督,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关键。常规监督手段的使用,虽然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但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的监督却显得乏力,要坚持探索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要摒弃那些只讲形式不求实效的监督做法,既要规规矩矩走程序,更要扎扎实实求实效,在柔性监督中恰到好处地运用刚性监督。比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除了运用会前调查、集中审议等柔性手段外,还可综合运用询问、票决等刚性手段。总之,要认真区别具体情况,对两种手段的运用务必做到合法依规且有实效。同时,要根据监督法和监督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施行监督处置。四是联合监督。积极探索把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党纪检查和检察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其它监督手段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通过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促进人大监督实效的进一步提高。如开展评议工作时,可请纪委、组织部门参加,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开展预算监督时,可请审计、监察部门配合,与政府内部监督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适当披露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典型案件,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展情况,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同时,人大开展的重大监督活动,可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以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依法集体行权,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实施人大监督,必须遵循人大监督的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监督行为。二是集体行权原则。监督法明确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过程中,从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由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同时,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权,又要积极支持 “一府两院”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