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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效果明显

时间:2013-04-07   

  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和2010年10月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我县高度重视,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基础、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为保障、完善村民自治机制为核心、夯实社会管理基础为重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民主选举有序推进,民主管理得到加强,民主决策全面落实,民主监督不断强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我县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

  坚持民主选举,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我县已成功进行了8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对选举的认识程度越为越高、选举的环境越来越优、选举的效果越来越好。特别是2010年进行的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群众参与热情高,参选率达到了95%以上;全县524个村一次性选举成功520个,成功率达99.2%;因选举引发群众上访仅为21件次,比上一届减少了50%;选举出的村委会成员普遍呈现出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群众威信“三个提高”和发展能力、服务能力、协调能力“三个增强”的特点,一些经营能人、专业大户、致富带头人和拥有一技之长的农村青年进入了村委会班子,村民委员会的向心力、凝聚力、带动力显著增强。

  落实民主决策,群众权益充分保障。按照一定的村民户数比例,选出了村民代表,建立健全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普遍实行了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特别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都交由群众决议,如制定村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实施、重大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照顾再生育申报、低保对象初评等均先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决定;凡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若需调整,须再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通过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实现了权力下移、还权于民,由过去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变成了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群众民主决策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推进民主管理,自治水平不断提升。全县所有的行政村均按照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的权利义务、村务工作流程以及群众民主管理的内容、方式,实现了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建立健全了村务管理制度,规范制定了《干部学习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30多项制度,并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了“村财民审乡监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各村以村民代表、老党员、老干部、知名人士为主,组成三至五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财的管理,有效地杜绝了村级财务混乱的现象。

  强化民主监督,村务运行阳光透明。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委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的制度。村务公开一年不少于4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并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负责对公开事项进行监督、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询问,确保了村务运行阳光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