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时间:2013-06-08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社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县委、县政府把社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着力点。
加强组织领导、民主自治不断推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相关意见,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相关乡镇“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目前,我县已成功进行了8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普遍实行了差额直选。结合“三自四民主”,全县44个社区均认真落实了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完善了居民自治章程,大力推进居务公开,积极开民便民利民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社区”、“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加强社区建设、基层基础不断完善。在队伍建设上,加强教育培训提升社区干部自治能力和水平;选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充实社区力量;提高误工补贴调动社区干部积极性。在办公条件改善上,各地调配使用国有资产,解决有地办公问题,同时财政投资建设了一批高标准社区阵地。在制度完善上,全县社区普遍建立民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生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各项民主自治制度,同时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加强社区服务、自治氛围不断浓厚。从近几年居委会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社区居民参与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同时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参与度、支持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成了群众心中的“最高会议”、“ 权威会议”。在群众需求推动下, 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低保救济、物业管理、治安防范、矫正帮教、纠纷调解、环境卫生、文化娱乐样样都离不开社区的领导、指导和引导;同时在社区的带领下,一些群众性文化活动、公益活动、义务活动、志愿活动也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