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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5-12-25   

通江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2015年12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处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民政和民族宗教等事务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章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

  第五条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政策制定情况。

  第六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八条 重大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资源保护、扶贫工作等专业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情况。

  第九条 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等情况。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第十一条 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县级财政决算,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单笔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融资单笔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资源开发、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扶贫攻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司法、民政工作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江河水库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问题专题询问、质询,县人大代表或公民就重大问题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事项转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以通江县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听取意见建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 上级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通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重大事项若需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报送。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